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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借阅图书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 则


第一条   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,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,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。为加强学校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工作的管理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(教高〔2015〕14号)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
第二章 借阅权限开通办法


第二条   学校教职工凭身份证和工作证(人力资源部证明)到图书馆办公室或1号书库工作台开通借阅权限。

第三条   非学校教职工,需到财务处交纳押金,凭财务处收据及身份证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开通借阅权限。

第四条   新生入学统一开通借阅权限,学生凭身份证借书。


第三章 借阅与注销规则


第五条   借阅图书须本人亲自办理借阅手续,不允许代借图书,使用他人身份证借阅者,一经发现,将停止持卡人30天借书资格。

第六条   请自觉爱护图书,不得在图书上乱写乱画或做任何标记,对涂抹、勾画、批注、作答案者,轻则按3.00元/页赔偿处理;勾画严重、勾画超过5页、撕页的,应赔偿相同版本书刊,无法赔偿相同版本者,按丢失书刊处理。

第七条   图书按编码顺序排列,严禁乱摆乱放,阅后须放回原位或放于书车上。

第八条   学生每人限借图书10册,借期30天;教工每人限借图书20册,借期120天。续借图书须在到期前10天内办理,续借期30天,最多续借2次。

第九条   借阅的图书须按期归还,对逾期不还者,将从应还日的第二日起累计收取每日每册0.10元的滞纳金,须以学校校园卡缴纳逾期滞纳金;还书日期在寒暑假期间,可在开学后15天内归还。否则,从开学限定最后还书日算起,开始计算滞纳金。

第十条   丢失图书按原价赔偿或在30天内购回同版本的新图书进行赔偿,赔偿后不再收回原书。

第十一条   对盗窃图书或未办理借书手续私自带离者,除收回图书外,通报批评并处以书价2倍罚款。

第十二条   读者遗失身份证须到图书馆挂失,挂失前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。

第十三条   因各种原因需办理离校手续者,须持身份证到图书馆注销图书借阅权限。


第四章  附  则


第十四条 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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